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立功,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。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,但具有以下区别:成立要件不同:1.自动投案后,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,成立自首;2.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,成立立功。法律效果不同: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其中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;具体确定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,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。而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法律依据:《*******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《*******刑法》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自首的意思是,犯罪以后到办案机关主动投案,并如实交待自己及同伙涉嫌犯罪的事实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以下情形应认定为“主动投案”:
一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虽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;
二、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、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;
三、犯罪嫌疑人因病、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,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,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;
四、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缉、追捕过程中,主动投案的;
五、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机关捕获的;
六、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,而是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的;
七、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,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;
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自首:
一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,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、教育后,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;
二、犯罪后主动报案,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,但没有逃离现场,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;
三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的;
四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,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;
五、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、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、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、司法强制措施期间,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。
、自首制度在我国存续已久,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。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。《尚书·康诰》中记载:“……乃有大罪,非终,乃为眚灾,适尔,既道极厥辜,时乃不可杀。”自首的立法化始见于秦律,秦律称自首为“先自告”、“自告”或“自出”。秦律中规定“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”。汉律中规定“先自告,除其罪”,可见汉律中已有自首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。三国时魏律开始称“自首”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梁习传》记载有《孔礼马台自首案》。
自首制度在我国存续已久,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。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。《尚书·康诰》中记载:“……乃有大罪,非终,乃为眚灾,适尔,既道极厥辜,时乃不可杀。”自首的立法化始见于秦律,秦律称自首为“先自告”、“自告”或“自出”。秦律中规定“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”。汉律中规定“先自告,除其罪”,可见汉律中已有自首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。三国时魏律开始称“自首”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梁习传》记载有《孔礼马台自首案》。
自首:自己首肯、承认(罪行),首,首肯、承认。